STARSHOLIC.HK 之 正貨保證及退貨條款
1. 本公司保證所出售的商品均屬有關品牌之正品正貨,並非仿製品、冒牌或侵權贗品。
2. 本公司的所有商品必須獲得顧客同意及接受後,才完成交易。
3. 顧客可要求本公司職員陪同下前往指定地點對商品進行真偽鑒定(顧客需自付有關費用),確定商品為正品後才完成交易。
4. 本公司會在商品售出前會清楚列明會否提供專門店的正本/副本單據,商品售出後恕不補發。
5. 為保障顧客的利益,顧客可於購買商品後7天內要求本公司以購買商品之價格的50% 回購該商品。
6. 上述回購必須符合以下條款 :
- 購買商品當天及退貨當天都分別當作一天計算
- 顧客須要把商品及購物單據的正本一拼退回本公司
- 退回的商品及配件的狀態必須與購買時一致
7. 本公司只負責商品之銷售,所有售後及保養服務顧客需自行到專門店查詢。
8. 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將對「退貨條款」保留最終決定權,包括不接受退回商品的權利。
STARSHOLIC.HK 之 商品寄售及回收條款
1. 本公司擁有決定接受/不接受商品作寄售或回收的權利。
2. 本公司在接受商品寄售時,並不保證能將有關商品成功出售。
3. 寄賣人如欲取回商品,必須於最少48小時前通知本公司,並且帶同有關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店內取回有關商品。如寄賣人在寄售後21天內要求取回商品,本公司有權要求客人支付$600港元的行政費用。
4. 如寄賣人提出取回商品要求超過30天,本公司仍未能交回有關商品,寄賣人可視該商品已售出,並向本公司收取有關貨款。
5. 如本公司認為寄賣人之商品已不再適宜作寄售時,可將有關商品退回给寄賣人。屆時本公司會以雙方於簽訂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時所填寫的聯絡方法向寄賣人發出退貨通知。
6. 寄賣人收到退貨通知後,需於30天內帶同有關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店內取回有關商品,逾期則當作自動放棄該商品之擁有權,本公司可對有關商品作出任何方式處理,包括毀棄。在此情況下,本公司無須向寄賣人交待最終之處理方法。
7. 寄賣人取回商品時,必須即場檢查商品,商品出門後所有投訴本公司恕不受理。
8. 寄賣人在商品售出後,可選擇以下方式收取寄售所得的款項 :
- 帶同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店內取回有關之款項
- 提供銀行戶口號碼透過轉賬收取有關之款項
- 提供轉數快號碼收取有關之款項
9. 如本公司遺失/損壞寄賣人所寄售之商品,本公司會按該商品所訂的價格之50% 作為賠償,寄賣人不能以商品之稀有性、升值潛質、感情價值或其他理由向本公司索取額外賠償。
10. 本公司無須負責因不可抗拒之外來因素,包括戰爭、民亂、天災等,對寄賣人寄售之商品所造成之損失。
11. 寄賣人知悉及同意其寄售的商品最長存放期為一年,在最長存放期滿的30天前,本公司會通知寄賣人取回寄售之商品,若寄賣人未能在存放期滿前帶同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店內取回有關之商品,本公司有權根據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中「商品寄售及回收條款」中的第6條對有關之商品作出處理,而不作另行通知。
12. 本公司有權對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作出修訂,並按訂明的方式及時間向寄賣人作出通知,除非另有指明,否則在更新條款發佈後新合約會即時生效,毋須另行簽署合約,若寄賣人仍將商品給予本公司寄售,即視作同意及接受已修訂的條款。
13. 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將對《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》保留最終決定權。
個人資料私隱聲明
1. 本公司會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保障寄賣人的個人資料安全。
2. 本公司只會把寄賣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用於已說明的用途。除非法律許可或需要,否則本公司不會在未經寄賣人同意下將其資料用作其他用途。
3. 本公司在收到寄賣人的個人資料後,會即時把資料妥善保存,只有本公司所授權的職員才能接觸有關資料。
4. 本公司有可能會把寄賣人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以下單位 :
- 有關商品付款的相關銀行 - 其他執行資料保安工作的人士及機構
- 得到許可及法律所需的地方 - 協助本公司進行業務推廣之人士或機構
5. 本公司亦有可能會將寄賣人的個人資料用作促銷活動推廣。